【安全生产典型案例】汉寿县卫生健康局依法查处一起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2022-06-22 00:08:07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刘译林 |          浏览量:3645

为进一步加大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现将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陈某毛未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擅自执业案

【基本案情】2022年4月6日,汉寿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丰家铺镇龙津社区二组030号陈某毛“医疗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陈某毛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陈某毛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条件和配置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标准”之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之规定,汉寿县卫生健康局于2022年5月11日对陈某毛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药品、医疗器械;2.没收违法所得柒佰贰拾陆元(726.00)整;3.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整的行政处罚。

来   源:汉寿县卫生健康局
编   辑:
刘译林
一   审:李   俊
二   审:朱自刚 张智峰
三   审:彭庭毅

责编:刘译林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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